TA的每日心情 | 開心 2016-4-6 07:2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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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到天數(shù): 3 天 [LV.2]偶爾看看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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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隨廣魚 于 2018-5-6 10:23 編輯
是的,我一個南京朋友在某一個公司做采購,2016年5月份入職,到2017年9月份還沒有買保險,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,于是告到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,仲裁部門只判定用人單位賠償3個月工資,前面沒有買保險的自動作廢,我朋友不同意,要求仲裁部門出具書面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。拿到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后立即去法院起訴,法院判定:用工單位必須從我朋友入職第二個月算起,直到離職期間的保險全部補齊(個人支付部分還是判定我朋友自己支付,),另外依照每月領(lǐng)取薪水的總和賠償11個月(不足11個月依照實際上班時間計算,超過11個月依照11個月計算)。這個官司賠償結(jié)束后,我朋友再次起訴當?shù)貏趧又俨貌块T不作為:1,沒有依照國家勞動法調(diào)解;2,沒有盡到仲裁部門的職責(zé)與義務(wù)。雖然起訴勞動仲裁部門只是一個象征意義,但是就說明一點:仲裁部門只是一個協(xié)調(diào),而且很多時候偏向資方。特別在內(nèi)地招商難的情況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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